1. 当对不需要羁押的嫌疑人进行传唤时,通常传唤期限最长不超过12小时。然而,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则传唤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4小时。
2. 对于无需逮捕或拘留的嫌疑犯,执法人员可将其传唤至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一定出示来自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相应证明文件。若嫌疑犯在现场被发现,执法人员可在出示工作证件后口头传唤,但需在讯问笔录中明确注明。
3. 传唤或拘传的时间应严控,通常不允许超出12小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并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传唤或拘传的时间可延长至不超过24小时。
4. 执法人员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嫌疑犯。同时,必须确保嫌疑犯在传唤或拘传期间得到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1.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若需对某人进行传唤,应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并报请领导批准后,正式出具《传唤证》。
2. 执法人员应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并要求其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同时注明收到日期。
3. 若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经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 被传唤人到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并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允许超出24小时。
5.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可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在口头传唤时,执法人员应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详细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犯,可以传唤到嫌疑犯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嫌疑犯,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犯。传唤、拘传嫌疑犯,应当保证嫌疑犯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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