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安徽律师宋小林涉嫌纳贿案在怀远县法院重审开庭,检方指控与原一审指控相同:宋小林任高速律所主任期间,先后屡次贿赂时任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下称安徽高速)财政处处长李洁之等国家工作人员,纳贿8起计145万余元。
庭审中,宋小林当庭否定检方一切指控。其辩护律师毛立新在庭上举证称,怀远县法院原一审确定的两位纳贿人在受审时,均否定宋小林向其纳贿指控。
除此之外,毛立新质疑检方涉嫌滥用职权,成心藏匿对宋小林有利的根据。他提出,纳贿指控中最大额的100万元一笔,有关其去向,证人程萍的证言笔录消失了,检察院称笔录已移交法院,而经请求法院调取,檀卷中并无此根据,请求检察院调取,却至今未供给。
检方未公开回应笔录去向,称贿款去向不是被告人构成纳贿罪必要的要件。
此前的2015年6月,怀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定,确定检方指控中的6起纳贿计132万余元,判处宋小林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宋小林不服判定提出上诉。怀远县检察院则以一审未对指控的一同涉案5万元纳贿作出有罪确定,提出抗诉。
蚌埠中院以原判部分现实不清为由,同年11月20日,裁决撤销原判定,发回重审。
此次庭审,检方仍跟原一审相同,指控宋小林涉嫌8起纳贿。怀远县法院原一审确定了6起。其间向李洁之纳贿4起合计130万,李洁之先后担任安徽高速财政处处长、安徽高速副总经理兼走运物流公司董事长等职。别的2起是向时任安徽高速财政工作人员索文蔚纳贿2万元和价值7000元的购物卡。
辩护律师毛立新在庭上所举庭审记载等根据显现,李洁之、索文蔚受审时,在一审、二审和重审庭审傍边,均对宋小林向他们纳贿的指控予以否定。现在,该两案经二审均发回重审,没有宣判。
毛立新指出,从李洁之纳贿案每次庭审笔录看,李再三清晰地否定宋小林向其纳贿的现实,并称其之前做的有罪供述,均是检察机关经过疲惫讯问、变相肉刑等非法手段获取,其没有收过宋小林一分钱。
毛立新称,李洁之的相关供述,不只合法性存在问题,而且虚假性非常显着,彻底缺乏采信。李洁之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4月4日的两份证言,一份招认,一份否定,系两份彼此对立的根据。别的,其自己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二庭审中,现已清晰否定宋小林的纳贿现实。
而检方称,侦查机关此前对宋小林和纳贿人员的证言均依法获得,行纳贿两边的证词相互符合。此案根据特别是宋小林的供述实在,请法庭予以采用。
根据检方指控,其间一同,为了感谢李洁之在走运物流公司对自己的协助和支撑,以及期望李洁之在事务上持续给予协助和支撑、帮助开辟新的事务,宋小林在李洁之办公室送给其100万元现金。
根据李洁之之前供述,其收到的该100万元是交给程萍入股新安金融了。毛立新提出,在一审程序中,辩护人请求调取程萍的证言,公诉机关在2014年12月1日的书面函中称:“陈萍笔录已随被告人李洁之案移交县法院”。而经辩护人请求法院调取,实际上檀卷中并无这份根据,请求法院向检察机关调取,检察机关迄今未供给。
庭审中,检方未公开回应笔录去哪里了,仅仅回应贿款去向李洁之已有供述,而且贿款去向不是被告人构成纳贿罪必要的要件。
除此之外,毛立新还质疑检方违法扣划律师事务所钱款100万元。此前二审庭审时,汹涌新闻报道,怀远县检察院在侦查此案期间,未出示任何扣押、冻住金钱的法律文书,仅凭宋小林手写的一张纸条,从宋地点律所转出100万元进怀远县检察院账户。这笔钱既未随案提交,也没有在卷宗中表现。
怀远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侯建树在承受媒体采访时称,100万元是宋小林自动上交的,不属于他自己,也和本案无关,现在仍在怀远县检察院账户内,法院结案后会退给一切权人。但宋小林在法庭上称,其间40万元是其收取的律师费,检察院在查账时以为律师费“收多了”,要求交还。
毛立新以为,办案机关能够扣押、冻住的钱款有两种,一种是赃物,一种是违法来得到的。根据刑诉法规则,对查封、扣押或许冻住的产业,经查明与案子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交还。“假如和案子无关,怀远县检察院收这笔钱没有根据”。
7月15日,汹涌新闻致电侯建树问询上述100万元处理发展,被挂断电话,发短信亦未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