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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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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

2024-12-02 专业活动

  在2019年1月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并作出具体部署。此次会议后,受最高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牵头组成课题组对“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方案。

  课题组系统梳理、分析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中遇到的明显问题和具体诉求;收集、总结境外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规定和立法、司法先例与经验;研究、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办案程序与规则,将其分别成稿,形成系列稿件。即日起,本报将陆续刊登《完善刑事诉讼中企业和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程序性规定的意义和路径》《浅谈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之根据与意义》《将维持企业的存续和发展作为涉企刑事诉讼的重要目标》《会见制度对刑事诉讼中民营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功能与价值》《落实会见制度的技术性规定》《财产强制措施中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韩国、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制度与经验》八篇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涉案财产处置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着规定不具体、执行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财产不当处置的情况,损害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改善现存问题,需要原则性地规定涉案财产处置的一般性要求,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设立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性规则,来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性权利不被侵损。

  刑事诉讼财产处置程序存在三个重要的价值,一是公平,二是合法,三是合理。公平原则要求对涉案财产的处置不能在若干当事人之间有价值上的倾向,既不能保护被害人而忽视嫌疑犯的利益,亦不能过分重视嫌疑犯的权益而不顾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在众多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以最公平的方式处置涉案财产。合法原则要求财产处置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仅可就确定的涉案财产进行处置,不应该退赔或收缴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任何财产处置都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不得随意地处置财产。合理原则强调财产处置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真实的情况,以合理的方式处置财产,若财产处置后会严重影响嫌疑犯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或导致嫌疑犯管理的企业陷入严重经营困难,则需要相应地调整财产处置计划,允许嫌疑人提出替代性的财产处置方案。

  此外,财产处置过程中还存在着一项重要的原则,即财产处置应当尽可能维持其正常的使用方式和价值,不得对财产价值进行不当贬损。涉案财产本身是价值中性的,财产处置后其仍可维持正常的使用方式,发挥应有的效用,而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由于不当保存或损坏导致财产无法再正常使用或拍卖变卖的价格极低,导致财产价值明显降低等情况出现,在涉案财产处置中此类情况应当避免。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涉案财产究竟应如何处置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这也导致在实践中财产处置的时间和方式大有不同,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则。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所有的嫌疑犯在刑事有罪判决作出之前都是无罪之人,其财产权利应受到完全的保护,即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未经刑事有罪判决也无法确认其财产属于违法的涉案财产,故而不能直接地加以处置。因此,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财产处置方式应当是在刑事判决作出后由法院一并对财产处置问题做处理。更为具体的程序规定应该依据是不是真的存在确定的被害人划分不同犯罪类型,并进行不同的程序安排。

  财产处置原则上应当在刑事判决作出后统一安排,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地进行财产处置。最常见的就是侦查机关查获的涉案财产属于鲜活、易腐烂的产品,应当赋予办案机关紧急处置财产的权力,即无需等待判决作出,在财产被查获后可以立刻进行拍卖变卖,随后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采取对应的财产性强制措施或进行妥善保管。事后按照正常程序就该价款的退赔或收缴事项做处理。较为极端的情况是查获的财产不易保存但又不宜进行拍卖变卖,比如涉案财产是某种珍稀的动物,此时应该依据案件的真实的情况由办案机关与人民法院协商后妥善安排处置方案。

  财产紧急处置实质上并非终局的处置,而是将特殊的财产替换成金钱,能够理解为财产处置中一种特别的前置程序,最终的财产处置仍然应按照一般的处置程序对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进行退赔或者收缴。

  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商事权益一项很重要的要求便是保证其合法财产不被不当处置。目前实践中都会存在的是涉案财产处置缺少具体的范围认定,导致涉罪当事人很多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甚至是并非该当事人所有的财产都被没收。因此,在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必须准确认定涉案财产的具体范围,严格区分违法来得到的与合法财产,除非被告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罚,否则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

  拍卖变卖的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以及成交价格是不是合理直接影响着涉案财产处置能否达成维持财产价值的要求,目前实践中财产价值被不当贬损的根本原因也是在拍卖变卖程序中定价过低或者拍卖变卖的时限过短,因此有必要对拍卖变卖程序作出更为具体的要求。首先在程序上,涉案财产处置的拍卖变卖程序应当依照司法拍卖变卖的要求实施,原则上由人民法院统一组织拍卖变卖,不得私下组织。其次在价格上,应当要求拍卖变卖的最终成交价格不低于市场的一般价格,这也是维持财产价值、保证财产不被贱卖的重要保证。最后在时限上,办案机关不得对拍卖变卖的时限作出不合理的限制,正常的拍卖变卖均需要一个适当的期限,来让买家最大限度地考虑价格,也可以促成不同买家之间的价格竞争。

  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对司法程序做监督,自然也应当包括对财产处置程序的监督。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监督程序,更有助于保障财产处置的公平合法和合理。对一般性的财产处置程序而言,如果检察院认为存在程序违反法律或者不当处置的情况,其可通过检察建议权责令改正,还可以提起抗诉;在更易出现程序瑕疵的拍卖变卖程序中,检察院应当派员到场对拍卖变卖的全过程做监督,对轻微程序违反法律现象可以出具检察建议,对严重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成交价格过低的情况,检察院如果认为有必要能要求重新进行拍卖变卖,保证涉案财产的妥善处置。

  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作为允许涉罪当事人提起的申诉机关,如果当事人认为财产处置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检察院应当对于申诉情况展开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则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在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应当是保障处置结果公平合法的卫士,也是涉罪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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