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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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5-02-08 热点动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系长春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或海悦药业是否申请再审尚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情况最终影响。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企业本期总利润的金额约为2,969万元。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终844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截至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周彦东)

  5、案件情况: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2022年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海悦药业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中相关义务,2023年3月海悦药业因不服已履行的二审终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7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院认为海悦药业再审请求不成立并维持二审终审判决,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本次诉讼事项系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购销合同》的相关纠纷。2022年2月,海悦药业根据《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起诉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2023年8月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收到一审判决,并于同月向长春市中院提起上诉,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和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根据长春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终8443号,该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公司对子公司莱美医药应支付给海悦药业的销售款项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

  2、变更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51,457,500元”为“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21,648,31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088元,由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27,930元,由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1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8,176元,由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91,654元,由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6,522元。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别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8起,涉及总金额约2,685.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1.29%。

  1、本次判决系长春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或海悦药业是否申请再审尚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情况最终影响。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企业本期总利润的金额约为2,969万元。

  2、公司格外的重视本次涉诉事项,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将于近期决定是不是就二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重视以上描述的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终8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