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了判决判决,并奉告两边当事人,如对该判决不服,能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申述讼。某公司于9月5日收到判决判决书。
2023年9月14日,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某公司无需实行案涉劳作判决判决的内容。但南山法院查看后发现,某公司住所地坐落前海协作区,南山法院对案子没有管辖权,未予以立案,且及时奉告某公司应向有管辖权的前海协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申述。
2023年12月15日,黄某向前海法院提出请求,恳求实行现已收效的劳作判决判决。
2024年1月11日,某公司向前海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某公司无须实行案涉劳作判决判决的内容。
前海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则,当事人不服判决判决的,能够自收到判决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某公司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述且未被受理,不能被认定为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申述讼。
即便某公司因知道过错,曾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述,但其在得知该法院无管辖权后,理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申述讼。某公司无合理合法事由,在2023年12月15日收到本案强制实行告诉及相关文件后,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述,已超出法定申述时刻长达数月,应认定为超越法定申述期限。
本案争议点在于某公司的申述是否超越申述期限。劳作争议案子的申述期限,是指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劳作争议之诉,其申述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劳作争议案子之所以建立申述期限,在于催促当事人赶快及时行使权力,进步劳作争议判决处理胶葛的功率,促进劳资两边尽早完毕处于争议的不稳定状况。人民法院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的申述期限应依职权进行审阅查看,关于超越申述期限的申述,应判决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即超越法定申述期限向法院提申述讼的法令结果是丧失了申述权。
劳作争议案子的申述期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判决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劳作争议案子的申述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申述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间断、中止的景象,除非有合理合法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议,才能够将被耽搁的时刻予以扣除或顺延。本案中,某公司在被奉告南山法院无管辖权后,如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前海法院提申述讼,前海法院将依法受理。但某公司却延迟了数个月,在对方当事人现已请求强制实行后才向前海法院申述,明显不能被认定为具有合理合法的事由。
法院提示,劳作争议案子当事人应侧重重视自己的申述权,如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判决,应在十五日法定期间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及时保护本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