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很多类型的风险。银行监管者有必要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活动。贷款活动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作出判断。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有一定可能会因种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银行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或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存在于贷款中,也存在于其他表内与表外业务,如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中。由于银行未能及时认定发生问题的资产、未能建立准备金注销这部分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一切都曾导致非常严重的银行问题。对单个借款人或一组相关借款人的大额风险暴露反映了信用风险的集中,并且是造成银行问题的常见原因。大规模的贷款集中还有几率发生在特定的行业、经济部门和地区,持有对同样的经济因素(如高杠杆交易)十分敏感的同类贷款也会造成同样的问题。
如果控制不当,有关借款人信用水平的审查缺乏客观性,关联贷款(即向在所有权、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方面与银行有关联的个人或公司发放的贷款)会造成重要问题。关联方包括银行的母公司、大股东、附属机构、关联机构、董事和部门经理。由同一家族或集团控制的公司之间会发生相互联系,在这些或类似的情况下,这种特殊关系会导致提供优惠的贷款条件,由此招致更大的贷款损失风险。
除贷款业务中固有的交易对象的信用风险外,国际信贷业务还包括国家风险,这指与借款人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有关的风险。当向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时,由于这种贷款一般没有担保,国家风险可能最明显。在向公共或私人部门提供贷款或来投资时,将国家风险考虑在内十分重要。国家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转移风险”,即当借款人的债务不是以本币计值时,不管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如何,有时借款人都可能没办法得到外币。
由于市场行情报价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按照既定的会计准则,这类风险在银行的交易活动中最明显,不管它们是与债务和股本工具有关,还是与外汇或商品头寸有关。市场风险的一个详细的细节内容是外汇风险。银行作为外汇市场的造市者向客户公布牌价并持有各类币种的敞口头寸。在汇率波动剧烈时,外汇业务内在的风险特别是外汇敞口头寸的风险会增大。
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情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面对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影响银行的赢利水平,也影响其资产、负债和表外金融工具的经济价值。其主要形式有:
(1)重新定价风险,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到期日(对固定利率而言)的不同及重新定价的时间不同(对浮动利率而言);
(3)基准风险,即当其他重新定价特点相同时,因所依据的基准利率不同而产生的风险;
(4)期权性风险(即期权风险),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项目中的或暗含的各种期权风险。
尽管这些风险是银行业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但严重的利率风险会给银行的赢利水平和资本带来非常大的威胁。在复杂的金融市场中,客户采取各项措施积极地管理利率风险,管理这一风险也显得更为重要。在利率开始放松管制的国家,对该风险应予以特别注意。
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在极端情形下,流动性不足会使银行资不抵债。
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映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别的方面受到损失,如银行交易员、信贷员、其他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操作风险的别的方面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诸如火灾和其他灾难等事件。
银行要承受不同形式的法律风险。这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同时,现有法律可能没办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关某一银行的法庭案例可能对整个银行业务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从而增加该行本身乃至其他或所有银行的成本。影响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的法律有可能发生明显的变化。在开拓新业务时,或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力未能界定时,银行尤其容易受法律风险的影响。
声誉风险产生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别的问题。声誉风险对银行损害极大,因为银行的业务性质要求它能够维持存款人、贷款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
必须要认识、监测与控制银行业务内在的风险。在确保银行管理做到这一点方面,监管者起着关键的作用。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这中间还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这类审慎法规可以表现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无限度地增加风险。这些要求不应取代管理部门的决策,而是规定最低审慎标准,确保银行以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银行业一直在变化的特点要求监管者按时进行检查审慎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检查现有要求的适用性及制定新要求的必要性。
原则6 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股权资本用于以下几个目的:为银行股东提供持久的收入来源,为银行提供持久的资产金额来源;能够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提供业务发展的基础;使股东相信银行的管理既安全又稳健。制定最低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降低存款者、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风险,有助于监管者实现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监管者要制定出最低的资本比率,鼓励银行高于最低要求持有更多的资本金。如果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集中程度和其他财务情况存在不确定因素,监管人员应对个别银行制定高于最低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标准,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有切实可行的计划来及时恢复最低资本。监管者还应考虑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施加额外的限制。
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就计量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方法达成协议12。许多国家也已经采纳了该协议的内容或类似的内容。资本充足率协议对银行的两类业务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一是它考虑到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各类不同程度的信贷风险;二是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
资本充足率协议界定了为监管当局所接受的各类形式的资本,强调了需要有规模适度的“核心资本”(在协议里称为一级资本),其内容有永久性的股东权益以及现已公开的从留存收益或其他盈余(即:股票溢价、留存利润、一般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中划拨的准备金。公开的准备金还包括满足下列标准的各类资金:
(4)损失不能从上述资金中直接冲销,必须从资金损益帐户中冲销。协议同时还承认别的形式的补充资本(在协议中称为二级资本),如各种准备金和混合型资本工具,它们是银行资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被列入资本计量体系中。
资本协议还根据相对风险大小规定了表内和表外业务的风险权数。权数的基本框架尽可能地简单,仅有5个权数,分别为:0,10%,20%,50%,100%。
根据其风险资产的种类,协议对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一级与二级资本之和)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13。这一要求按并表的原则计算(根据监管者的要求,也可针对单个银行)14。必须强调这些比率应被视为最低标准,而且许多监管者应采用比该协议更高的比率、适用更严格的资本定义或更高的风险权重。
原则7 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监管者一定要保证银行的信贷和投资职能客观并建立在稳健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并保持审慎的成文借贷政策、贷款审批和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的贷款文档对银行信贷部门的管理是必要的。信贷和投资活动应当建立在银行董事会批准的审慎业务标准之上,并清楚地传达到银行信贷官员和其他职员。另外的关键一点是,监管者应确定每家机构在信贷决策时能否不发生利益冲突,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
银行也一定要有完善的、用于持续监测信贷关系、包括借款人的财务情况的程序。所有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建立一个数据库,提供有关贷款(包括内部贷款评级和分类状况)的必要细节。
原则8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监管者应对银行有关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帐准备金进行按时进行检查的政策做评估。这些政策要定期审查并得到统一的执行。监管者也应保证银行拥有监测有问题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当有问题贷款已引起监管者的注意时,他们必要求该银行强化贷款程序、授信标准和总的财务实力。
在已提供了担保或抵押的情况下,银行应建立一套机制,以持续地评估这些担保的可靠性和抵押品价值。监管者应保证银行妥善地记录表外业务的风险,并针对这部分潜在风险持有充足的资本。
原则9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一定要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
监管者一定要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或其他重大的风险暴露15。这类限额通常是以占银行资本的百分比来表示,尽管它们各有不同,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可不经监管当局批准而向某一私人部门、非银行借款人或紧密关联的借款人群体放贷的最高限额通常是资本金的25%。众所周知,新建或规模很小的银行实际上难以实现分散风险,由此应保持更多的资本以反映当前风险水平。
监管者应监测银行对风险集中的处理情况,并要求各家银行向监管者通报超过特定比例(如资本金的10%)的风险暴露或监管者认定的大额借款风险暴露。在有些国家,此类大额风险贷款的总额也被限定于一定的比例。
原则10 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一定效果的监测,一定要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
银行监管者一定要能阻止向关联和相关团体发放贷款时滥用权力。这就要求确保这种信贷是在银行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发放的,并且信贷发放的金额能得到监测。通过要求发放这类贷款的条件不优于类似情况下对非关联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更优惠和对这类贷款实行严格的限额这两种方法,可以很容易地实施这种控制。在合适的情况下,监管者有权力更进一步地对这种贷款的种类设立绝对的限额、在评估资本金充足性时从资本中扣除这种信贷、或要求对这种信贷进行抵押。这种给银行带来特殊风险的与相关团体的交易应由银行董事会批准,并向监管者报告,否则应给予禁止。在综合并表的基础上监管银行组织有时可发现并减少因关联贷款而出现的风险。
监管者应有权对银行和其他团体之间的关联作谨慎的判断。当银行与相关团体采取一定的措施掩盖这些联系时,这一点尤为必要。
原则11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16。
原则12 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金要求。
银行监管者必须确信银行能精确衡量和充分控制市场风险。在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应为银行暴露的价格风险,尤其是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引入此方面的资本金要求是加强金融市场的合理和稳定的重要步骤。也必须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17。银行监管者一定要保证银行管理层为该项业务设置了合适的限额,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18。
原则13 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由于金融工具和风险衡量技术越来越复杂,风险管理的标准19成为银行监管的一项日益重要的因素。而且,新技术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也可以允许和要求许多银行迅速调整它们的资产组合和风险暴露,以呼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管理人员、投资者和监管人员都需要关于这家银行的正确、丰富、及时的信息。监管者可通过实施合理的政策和程序来保证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监管者应监测银行控制利率风险的方式,包括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充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风险衡量和监测制度和综合控制20。另外,监管者应从银行获得充分和及时的信息,以评估利率风险的水平。该信息应适当地考虑每家银行资产组合的期限和币种的范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之间的区别。
流动性管理的目的是确保银行有能力充分满足其合同承诺。强有力的流动性管理的重要的条件包括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央流动性控制、可选方案的净融资要求分析、融资来源的多样化以及应急计划21。监管者应寄希望于银行为保证充足的流动性而去管理它们的资产、负债和表外合同。银行应有一个分散的融资基础,这不仅表现在资产金额来源方面,而且表现在负债的到期日方面。它们也应保证充足的流动性资产。
监管人员应确保银行高级管理层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程序;而且也应具有管理和化解操作性风险的政策(如通过保险或应急计划)。监管者应当确定银行是否为所有主要系统准备了充分的、经过调试的业务恢复计划(如远程设施),以预防此类事件发生。
原则14 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不是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这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分配的明确安排;将银行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帐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对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以及检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关法律规章遵守情况的职能。
原则15 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这中间还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顾客”的政策,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标准,并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罪犯所利用。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一家银行的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才可以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他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
(3)“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
这类控制措施必须有内部审计职能做补充,通过内部审计职能在机构内部独立地评价控制管理系统的完善程度、有效性与效率。因而,为了确认和保证其独立性,内部审计必须在银行中有适当的地位和适当的报告程序22。外部审计对该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交叉检查。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有效的政策和做法能得到执行,而且管理者应对内部和外部审计师所发现的问题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
银行要遵守各种银行和非银行的法律和法规。一定要制定出确保遵守上述法律和法规的政策和程序。否则,违背已确定的要求会损害银行的声誉并招致巨额的罚款,严重时甚至导致银行资不抵债。违反合规性要求也表明该银行不能按银行组织应具备的技能和诚信水平来管理。尤其是大的银行,应该有独立的检查合规性的职能,银行监管者应确定这些职能可以有明显效果地地运行。
假如银行与毒品贩子和其他罪犯有联系,尽管通常对此类犯罪活动不负责任,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仍可能遭到损害。因此,尽管银行监管者一般不负责对洗钱犯罪进行起诉,但它们应保证银行的工作程序能避免与毒品贩子或其他犯罪发生联系,这中间还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政策,以及普遍加强金融部门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标准的教育23。特别是监管者应鼓励银行采纳适用于银行的金融特别行动小组(FATF)关于反洗钱的建议。这些建议涉及到客户的身份以及有关记录的保存、促进金融机构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提供与没有完善的或根本就没有反洗钱措施的国家打交道的方法。
银行的欺诈行为或者被卷入欺诈行为也应引起银行监管者的注意,原因有三:首先,它会极大地威胁银行的安全以及金融体系的安定与稳健。其次,它可能意味着内部控制薄弱,因而需要加强监管。第三,它对该机构乃至整个体系的声誉与信心都会形成潜在的影响。基于这种原因,银行的管理层和内部安全或保卫应建立专线电话,以便沟通情况。应要求职员向上级或内部安全部门报告可疑或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的行为,而且应要求银行向监管者报告可疑行为和重大的欺诈行为。这并不需要监管者调查银行的欺诈案,从事这方面的工作需要专门的技术。但监管者确实需要确保有关当局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它们还需要研究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保护其他银行不受影响,并使银行界了解正在出现或有几率发生的各种欺诈行为,从而使银行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
原则17 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方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
原则18 监管者一定要具有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
原则19 监管者必须有办法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
原则20 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组织进行并表监管。
监管的内容有获得和分析信息。这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体系将同时使用两种手段。有些国家的现场监管由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在另一些国家由称职的外部审计师进行;在其他几个国家则是由现场检查以及监管人员和外部审计师共同进行。现场工作量和采用的方法取决于不同的因素。
暂且不管怎样结合使用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或聘用外部审计人员,监管者均必须与银行管理人员保持经常接触并全方面了解机构的业务情况。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报告进行审核检查是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必不可少的内容。对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各样的因素应作为持续性监管的内容定期评估。银行要定期向监管人员提供信息,以便监管人员进行审核检查。监管者要能经常与银行就所有重大的业务问题进行讨论。如果发生问题,银行应当确信他们能够信赖监管者并与它们共同商讨解决办法,所讨论的问题会得到保密获得积极的解决。然而,它们也必须认识到它们有责任及时向监管人员通报重大事件。
监管者具应有在单一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检查、分析审慎报告的手段。非现场检查包括:
审查和分析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这类资料应包括基本的财务报表和辅助资料,详细说明银行的各种风险和财务情况,这中间还包括准备金提留及表外业务。监管当局应有能力从其附属的非银行机构中收集信息。银行监管者应充分的利用公开发布的信息和分析资料。
可使用这类报表检查审慎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如资本充足率或对单一借款者的授信额。非现场检查常常反映出潜在问题,特别是现场检查间隔时期发生的问题,从而提前察觉缺陷并在问题恶化之前迅速要求银行拿出处理方法。不管是定时进行还是在问题发生时进行,这类报表将用来了解个别机构或整个银行体系的总体发展的新趋势,并作为与银行管理部门进行讨论的基础,报表还应作为计划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使短时间的现场检查发挥最大的效力。
无论是实施现场检查还是用外部审计师,监管者必须有核实监管信息的手段。现场检查工作,不管是由银行监管当局的检查人员实施还是由监管者委托外部审计师实施,应能独立地反映每家银行是否有完善的治理结构,银行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监管当局应建立清楚的与检查频率和范围有关的内部指南。同时,应当制定检查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检查的认真进行,其目的与既定目标相一致。
根据本部门的检查人员的资源情况,监管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审计师完成上述职能。在一些情况下,上述职能可能是正常审计过程的一部分(如评估贷款资产的质量及应持有的准备金水平)。在其他领域,监管者要具备充分的权力来要求进行某项检查工作以满足特定的监督管理要求(如检查上报监管人员的报告的精确性或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仅仅在具有了完善的、职业化的、具有承担工作要求的技巧的、独立的审计职业的条件下,才可以在为完成某些监管目的时使用外部审计师。在需要用外部审计人员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必须保留拒绝聘用外部审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同时,监管者应劝导银行集团在整个集团内尽可能使用同一批审计师和同样的会计日期。
监管者和外部审计师对其相应职责有明确的了解也很重要。当发现银行的问题时,外部审计师应当保持与监管当局的沟通,并应受到保护,不对此类在诚信基础上的披露承担个人责任。应设置一种机制促进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讨论25。有时,此类讨论也应有银行参与。
在所有情况下,监督管理的机构应有法律权力和手段就其关心的问题对银行进行独立的检查。
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基础上进行监管。这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直接或间接(通过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其国内外机构从事的业务。监管者应考虑非金融业务对该银行或集团可能带来的风险。监管者应当确定哪些审慎要求仅适用于单个的银行,哪些将适用于并表的银行,哪些在两种情况下都适用。在所有情况下,银行监管者在使用其监管方法时应了解银行组织或银行集团的整体结构26。银行监管者也应具备与管辖其组织框架内特定机构的其他监管当局进行协调的能力。
原则21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情况和赢利水平。
为了帮助银行监管者进行相对有效的非现场检查,并评估本地银行市场的总体状况,他们必定期收到财务报表,一定要通过现场检查或外部审计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审核。监管者必须确保每家银行都依据会计政策及做法保留完整的会计记录,以便使监管者能获得关于银行财务情况和盈利水平的真实而公正的看法。为使会计帐目能真实而公正地反映情况,必须在考虑到现值的情况下按实际价值以统一的方法记录资产的价值,在必要时,计算收益时,应按以净值计价的原则来反映将要得到的收入,并考虑到应结转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重要的是,各家银行应按标准格式提供信息,以便具备可比性,尽管银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资料有时对于银行监管当局也会起到一定的帮助。定期提供的报告至少应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表、或有负债和收入报告,并附有包括辅助信息和关键风险暴露的报告。
当银行有意或由于疏忽而提供具有实质性错误的信息时,监管者便会受到蒙蔽或误导。如果在了解到信息有实质性的错误或有误导性的情况下,银行仍将该信息提供给监管者,或者银行由于疏忽而进行了以上行为,则应对有关的个人或机构从监管或刑事犯罪方面做处理。
为了确保银行提供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内容清楚,监管当局要对报告的内容做出规定,制定明确的会计准则,用于准备财务报表。这类准则应建立在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特别是针对银行机构的有关准则的基础上。
监管当局要有权决定报告的范围和频率,以便反映银行业务所面临的重大变动,并确保在单个及并表基础上及时了解各家银行以及整个银行体系的动态。监管者须设计出由银行准备并定期上报的报表体系。有些报告可为月报,其他的为季报或年报。另外,有一些报告则是“因事而报”,意思是只在发生某种业务(如对新关联机构的投资)时才须报告。
因此,它们也可决定并不是特别需要每家银行都要填报各项报告,报告的状况应基于银行的组织架构、规模大小以及它所从事的活动等因素。
银行管理层应有责任保证报送给监管者的审慎财务及其他报告的精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因此,银行管理层应保证报告内容已经过核对。而且外部审计师认定现有的报告体系是完善的并能提供较为可靠的信息。外部审计师应对年度帐户及管理部门向股东及公众提供的报告提供意见。如某个国家的银行审计标准存在缺陷,则要求银行监管者参与制定关于审计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所使用标准的明确指导原则。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如果银行监管当局对年度报告或监管报告的质量或外部审计师所做的工作不满意,它们应当有能力运用监管手段采取纠正行动,而且它们也需要保留批准向公众公布报表的权利。
在评估审计师所做工作的质量和完善程度以及对其工作的信赖程度时,监管者必须要考虑到审计工作对诸如贷款构成、贷款损失准备金、非营业性资产(包括对此类资产利息的处理)、资产估值、交易和其他证券业务、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和对金融报告系统的内部控制是否适宜等方面的审查水平。不过,当内部审计师有能力并且独立于管理层时,他们也可作为一个可靠的信息源自,并有助于增强监管人员的了解。
尽管市场参与者应当获得正确、及时的信息,但银行监管当局还是应对某些敏感的信息27予以保密。为了建立双方的相互信任关系,银行必须要知道银行监管当局和相应的国内外监督管理的机构将对此类敏感信息保密。
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从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因此,信息公开披露是监管的必要补充。为此,银行应当向公众发布其业务活动的信息,真实而公正地说明其财务情况。此类信息应当及时、充分,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家银行的内在风险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