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建设,提升诉前调解工作效能,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省法院、省司法厅一同研究制定了《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辅助事项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上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省司法厅报告。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建设,提升诉前调解工作效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省法院、省司法厅一同研究,制定本指南。
一、对于来院起诉的当事人,除依法不宜调解的,诉讼服务中心分流员应当通过诉讼风险智能评估系统等方式,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同时向其释明诉前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的程序特点、优势、诉调对接关系等,引导其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纠纷。(除依法不宜调解的,均引导自愿选择)
二、对于诉前调解案件,调解员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全面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客观分析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参与调解,听取意见建议。
三、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根据调解工作进展情况对调解成功可能性作出判断,以决定是不是继续开展调解。调解员应在人民法院指导下规范做好无争议事实记载、争议焦点固定、诉前司法鉴定、调解不成原因提示、送达地址确认等诉讼辅助工作,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记载并归入调解卷宗,为后续速裁快审等案件审理工作提供辅助参考。(明确了诉前调解工作内容,避免诉前调解仅仅停留在控制案件立案的,希望能加以落实)
对符合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积极释明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自愿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属于类型化纠纷要素式审理的案件,可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全面、准确填写要素表。(诉前其实已经开展实质性审查,将案件审理的部分工作调整诉前)
四、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经当事人确认,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五、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该依据案件事实和各方当事人陈述辩解,归纳争议焦点并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归入调解卷宗。
六、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不成的原因、案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重大敏感因素、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反馈表等方式告知人民法院,为后续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提供参考。
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
八、诉前调解案件确需委托鉴别判定才能查清事实的,调解员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组织当事人开展诉前司法鉴定工作。在检验判定的结论经当事人认可后,积极促进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尽可能在诉前实质性化解纠纷。(可以为法院大大压缩案件审理期限,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诉前+鉴定,没有审理期限的约束,是否有人来控制诉前鉴定的期限)
九、调解员应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填写工作,并告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效力在诉讼阶段均有效力,如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等。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填写接收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十、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当事人有几率存在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情形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一、案件调解完毕,调解员应当填写《诉前调解案件情况反馈表》(参考样式附后),连同调解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扫描、归档、流转立案。
《诉前调解案件情况反馈表》记载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诉前司法鉴定情况、调解不成原因、有几率存在的风险隐患、工作建议、送达地址确认等情况。
十二、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调解员诉前调解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根据调解员参与和完成的辅助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和表扬奖励。
十三、本指南与法律和法规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和法规及上位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