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责令改正监督办理办法的决议

关于对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责令改正监督办理办法的决议

  《证券公司和证券出资基金办理公司境外建立、收买、参股运营组织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危险操控目标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证券期货运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则》(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办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合规办理试行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出资基金办理公司合规办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出资基金办理公司境外建立、收买、参股运营组织办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运营组织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办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运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则》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7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施行责令改正的监督办理办法,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议书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