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法律援助大多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为合乎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渠道相对单一、力量较为有限。
对此,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动员更多力量参与,大致明确了三个渠道: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照本法规定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合乎条件的个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不同渠道的法律援助工作,都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多方面的,有的关于诉讼事项,还有许多关于非诉讼事项。
法律援助人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些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别的形式。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别的形式,主要是为以后或者地方探索拓展新的形式提供空间。
法律援助经费少、补贴标准低、社会支持力度不足等等,都是影响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开展法律援助积极性的痛点、难点问题。
为此,法律援助法直面问题作出三方面规定:明确政府财政保障。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采取鼓励措施。包括: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合乎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对在法律援助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补贴标准。包括: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法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扩律援助范围,主要从三个方面保障更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包括:刑事案件的嫌疑犯、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能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嫌疑犯、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有关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请求有关赔偿、给付和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能申请法律援助。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发给抚恤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有关事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
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包括: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主张相关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以后和地方扩展新情形预留空间。另外,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也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为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规定有关便利措施:
明确相关机关和部门提供便利的责任。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应当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便捷法律援助申请的手续。包括:在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方式上,除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外,还增加了申请人诚信承诺的方式;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由申请人作出说明。
特定情况更加便利对待。包括:法律援助申请人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法律援助法通过强化保障和监督措施,让当事人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更有获得感。
法律援助法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义务。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应当依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同时,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受理受援人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制定法律援助服务的品质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援助法还完善了法律援助有关运行机制。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等。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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