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1525193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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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武进区湖塘万达中心22楼2214室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组织在遇到以下任一景象时,应当作出停止法律援助的决议,以保证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运用与公平正义的保护:
四、一旦受援人的经济状况产生明显改变,导致其不再满意请求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标准;
此外,法律援助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上述所列景象中的任何一项,负有及时将相关状况向法律援助组织进行陈述的职责,以保证法律援助作业的标准运转与公正性。v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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