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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上的法律】《民法典》普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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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上的法律】《民法典》普法知识问答

2024-11-11 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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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法懂法,共同前行。法律与每个人公民学习生活工作都息息相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容易掉进哪些法律常识性错误的坑?如何正确防范规避法律风险?即日起,汉台区人民法院开设专栏,大家动动手指就能增长法律知识,让我们大家一起学法典、读案例、明法理。

  答: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定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未办理登记,如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且生效,那么卖方就必须继续履行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卖方要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答:《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房屋等不动产可以办理预告登记,进而保护购买者的期待利益。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其他人不能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也不能在这套房屋上设立抵押。《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障权利人将来能够顺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获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前,买家能够最终靠预告登记限制卖家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保障自己未来能轻松的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民法典》也对买方的权利也作出了限制,买方在申请了预告登记后应当及时申请正式登记,如果在预告登记90日后买方仍然没有申请办理过户登记,那么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有效的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并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利用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电梯内广告位、建筑物外墙、小区公共车位出租获得的租金,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筑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答: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悬赏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了悬赏信息,并作出了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内容就能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能请求其支付。

  答:“定金”是金钱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功能。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退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因此,订金支付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允许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答: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常常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然而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有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通常情况下,自己的确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但在游泳馆中,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会将手机等贵重电子科技类产品放入储物柜,因为这类物品不适合在游泳时贴身携带或使用。所以,游泳馆应当为此提供对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游泳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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