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绝不是有的。 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它是历史的产物,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在原始社会时代,人们为了更好地进行生产、生活、劳动,逐渐形成了一些习惯,这就是法律的雏形。 到了奴隶社会时代,人类生产工具了改进,生产技术更加熟练,生产力大幅度的提升。 国家为维护自身既得利益,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维护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制造了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组成的特殊暴力机器——。 他们还通过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社会规范——。 这就是法律。
第一,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制定法律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新的、前所未有的规范。 只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才能成为法律。
第二,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在各种社会规范中,法律是最有力的。 因为它有强大的国家力量支撑,任何规范的实施都必须有一定的强制力来保证。
第三,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是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 普遍效力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在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个人、机关、团体都必须普遍、平等地遵守,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不存在任何特权。 因此,在国家权力范围内,法律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不仅包括一切被统治阶级的成员,而且包括统治阶级内部的一切成员。
答:法律的主要内容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权利。 权利的享有者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自己作出某些行为,并能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为。 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依法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 义务的承担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某些行为。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我们一般所说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区别,它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这一权利和义务由国家法律规定和保障。 第二,这种权利和义务统一、一致、紧密关联。 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上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人,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人。
第一,保护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这种作用大多数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2)有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功能。 (3)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逐渐完备具备极其重大作用。
第二,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这一作用大多数表现在两个方面: (1)依法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2)法律维护和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第三,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这种作用大多数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直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思想建设。 )2)法律直接促进精神文明中的文化建设。
第四,保障和促进对外交流。 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律将在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发挥慢慢的变大的作用
答: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 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制定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但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分离。 实际上,一些社会关系需要在一些法律部门做调整,比如经济关系需要在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方面做调整。
另外,法律部门离不开成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两者不是概念。 一些法律部门的名称用该部门基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示,例如作为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刑法》和《刑法典》。 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书不能包括完整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不仅是《刑法典》,而且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此外,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分别包含一个法律部门规范,而可能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 例如,许多经济法、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包含了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
a )法律上的约束力是一种法律约束力,意味着人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和服从。 一般认为,法的效力可大致分为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其中,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具有效力,适用于谁。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个地区具有效力,适用于哪个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的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涉的所有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作为领土延长的本国驻外大使馆、驻外船舶和飞机。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生效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有补救措施。
a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综合、稳定的法律原理和规范。 例如,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回避原则、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都属于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指国家政权中权力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以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为目的的特定行为规范。 其一般表述是法律条文的形式。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但两者有区别,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适合使用的范围上,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合使用的范围比法律规则广泛。 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作用上,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不仅能保证案例的个别公正,而且能维护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稳定能力。 另一方面,法律规则具有强度大于法律原则的显著特征,相对于原则,法官难以偏离规则进行判决。
)3)在内容方面,法律原则比较笼统,对行为或裁判只是设定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没有直接表明应怎么来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适用时法官有较大的选择和灵活适用余地。 法律规则的规定明确具体,该如何适用,灵活性小。
)4)在变化的速度方面,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要的价值积淀,不会轻易改变。 与此相比,法律规则的变更要容易得多。
a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力或利益,它表示权利享有者能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能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作出。 一切法律权利受国家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能自行救济,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者请求保护。 法律权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权利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2)法律权利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权利规定了权利人从事法律许可行为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权利人要求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或者义务人从事一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超过此范围即属违法或者不受法律保护。 )4)法律权利是与义务相关的概念,脱离义务就没办法理解权利。 它必须有义务人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行使。
法律义务是指在法律规范中设定或隐含并在法律关系中实现的情况下,以主体相对抑制的行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利益获得的制约手段。 简而言之,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法律义务的特点是: (1)法律义务作为关于行为的要求,表面上由法律规则规定。 (2)法律义务是指作出(或不作出)某项行为的要求。 (3)法律义务作为有关行为的要求,其实就是社会和国家向法律主体提出的。 )4)以法律义务为代表的社会和国家的要求或指示,表明义务主体只对某一行为作出或不作出。 法律义务作为要求之一,对义务人来说,只是形式上减少了做与不做之间的选择自由。 但是,减少这种自由对义务人没有不利。 )5)法律义务可能与权利人的权利对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义务在实践中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履行。
答:法治对于人治,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重要民主原则。 法治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1)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 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有法律都已颁布法律不可追溯到过去法律具有明确性法律规范之间并不矛盾法律规范是可以实践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官员首先要守法; 法律程序公正的司法独立;律师自由; 在各种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等。
)2)对公民自由、人权的有效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约束。 这在立法上体现了立法机关必须创造和维护尊重和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包括承认公民的政治权利,创造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条件,促进个性的全面发展。 立法中不能有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的歧视,同时也要有利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阶层的国家立法权本身及其行使应该有一定的制约。 行政上要有很大效果预防滥用权力有效维护法律秩序保障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国家要承担行政不力和行败等责任在司法上表现为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对立法和国家行为的违宪审查、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实际活动的自由等。 在守法方面,官员首先要守法,普通民众在法律制定严重不公的情况下,有权不服从法律和不服从政治。
答:“权力本位”和“权力本位”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意思却大不相同。 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是法本身的价值之一。 而“权力本位”是真实的生活中的不良现象,是盲目的权力崇拜,是我们该摒弃的观念。 具体差异如下。
权利本位是指以确认和保护权利为核心观念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 权利本位的特点是: (1)权利主体;权利人)不区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一律平等。 )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要素,义务是第二性要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权利本位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的产物。 它有利于极力保护个人财产权,刺激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达。 “权力本位”观念的本质是“权力崇拜”。 这个观念作用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有各种各样的表现。 例如,以权力为尊,只听,只服从权力。 工作中只对上级领导和权力机构负责,不从实际出发,不实事求是,不按客观规律办事。 把当官与名利挂钩,把当官作为人生唯一的追求。 有权力就为人民,而不是为企业掌权,而是沉迷于权力的占有和操作。 把权力作为自己服务的对象,不仅服务于上级的权力,也服务于自己的权力。 通过掌握权力、玩弄权术、唯命是从、排斥异己等滥用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各种欲望。 [1]在[1]中
答: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印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与非规范性文件形成鲜明对比。 具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或者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就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具有正式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文书。 规范性文件通常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一旦通过合法程序产生,就一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规范性文件一般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狭义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目前,制定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主体非常多,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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