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襄阳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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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襄阳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预

2025-03-11 服务成果

  《襄阳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2023年9月1日市卫健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襄阳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襄卫发〔2013〕39号)即行废止。

  为预防控制霍乱疫情在我市的发生和流行,及时、科学、高效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霍乱监测方案(试行)》《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霍乱应急处置预案》和《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霍乱疫情防控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7天内,在一个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发现 1-9 例霍乱病例。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7天内,在一个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发现10-29例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霍乱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开发区。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7天内,在全市范围内流行,发现30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霍乱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州),并呈扩散趋势。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符合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霍乱疫情。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成立襄阳市霍乱疫情处置应急指挥部,市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霍乱防控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组织并且开展霍乱应急培训演练、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统一调配应急技术力量和应急物资;指定医疗救治医院;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本地发生的霍乱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霍乱疫情信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政府成立湖北省霍乱疫情处置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在省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霍乱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信息反馈和上报;指导和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环境消杀等,根据相关要求开展霍乱菌株的复核鉴定、分型、毒力基因等病原学检测;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当年首例霍乱病例的确认;对霍乱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做复核上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霍乱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信息上报;组织并且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与报告、外环境监视测定、疫点、疫区消毒和病原学监测;负责病例和相关样本的规范采集、分离鉴定、上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霍乱疫情应急处置情况依照疫情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1)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感染性疾病门诊或肠道门诊,负责完成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例的登记、样本采集与检测、病例识别与转诊、疫(病)情报告等工作。

  (2)市、县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指定为霍乱定点医疗救治医院,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霍乱医疗救治工作组,负责霍乱病例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病例隔离、院内消毒、疫(病)情报告等工作。

  (3)市、县指定的医疗机构要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个案调查。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霍乱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规范落实应急准备和处置措施。

  为及时有效快速控制疫情,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组,市级专家组由市级卫生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负责突发霍乱疫情分析研判、预测预警,参与制定、修订霍乱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提出疫情应急处置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对霍乱疫情预防和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由传染(感染)科、内科、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和参与病例的医疗救治。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成立预防控制专家组。市级预防控制专家组由卫生应急管理、流行病学、消杀、卫生检验、卫生监督等专家组成,指导和参与流行病学调查、消杀、实验室检测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腹泻病例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霍乱流行季节(5-10月)通过感染性疾病或肠道门诊开展日常监测,对腹泻病例进行登记、采样和检测,做到逢泻必登,逢疑必检。

  (2)外环境及食品监测。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霍乱监测方案,开展外环境水体、公共厕所、海(水)产品、重点食品的监测。

  在发生霍乱疫情时,要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最终结果和疫情流行态势,组织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应急监测内容有腹泻病人检索、重点人群监测、外环境监视测定和食品监测。

  腹泻病例检索。在疫点、疫区和涉疫产品/物品关联地区及其周边区域主动搜索腹泻病例,并取样本检验测试,及时有效地发现感染者。根据疫情形势,适时扩大腹泻病例的搜索范围。

  重点人员监测。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可在一些范围内采检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人可能有传播关系的一般接触者及饮食、旅游服务行业人员等可能与流行有关的重点职业人群,可采检有追溯传染来源意义的往年病人、带菌者、老疫点人群及来自疫区的人群。

  外环境监测。疫情期间每天开展疫点、疫区和涉疫产品/物品关联地区(如养殖点、批发点等)周围及直接关联的水体、粪肥污染处、医院排放污水、海(水)产品养殖或销售水体及媒介生物的监测。疫情结束后1周连续检测3次,阳性应接着来进行检测,阴性后转为日常监测。

  (4)食品监测。根据流行病学特征监测海(水)产品及其养殖水体和生冷、卤制食品等有可能受污染的食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国际和国内霍乱疫情动态,对辖区内霍乱疫情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分析研判疫情发展的新趋势,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霍乱疫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形态趋势和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级别,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发布预警和采取预警措施的建议。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海关、市场监管等机构和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霍乱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获得霍乱疫情相关信息的相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尽快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霍乱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霍乱疫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霍乱疫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进程。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霍乱疫情的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波及地域范围、主要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情况等。

  霍乱疫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的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并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尽快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原则上,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市、县人民政府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响应级别,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适度启动或调整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不低于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估建议,确认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结合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2)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资源。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疫情控制措施,如聚餐、聚会报备或规模限制,禁止大型集会和聚餐、限制人员流动、封锁相关场所等。

  (4)组织开展基层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社区(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科学规范开展防控工作,做好健康监测、医疗保障、人员排查转运、预防服药、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应急物资准备、日常消毒、宣传引导等组织动员工作。

  (1)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力量参与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组织做好疫情信息分析研判,及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3)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并将疫情通报周边地区;并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线)组织制定各类应急技术方案,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组织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普及霍乱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按照规定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对外发布疫情信息,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7)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涉疫农产品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饮食卫生和集贸市场管理,严禁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物。

  (8)配合宣传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监测,根据事态发展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化解和消除不良影响。

  (1)疫情核实与判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当年首例霍乱病例标本需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确认,市级当年首例霍乱病例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确认。原则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赴疫情现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赴疫情现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无毒力基因的霍乱感染者按照一般感染性腹泻处理。

  (2)流行病学调查。按《全国霍乱监测方案(试行)》开展个案调查;依据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核实诊断;描述病例发生时间、地点和人群上的分布,从流行病学上分析传播链,追溯传染源。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开展涉疫产品/物品追踪溯源,对涉疫产品/物品来源地、去向地关联的环境、场所等开展追踪排查;对病例的密接、共同暴露者,及涉疫产品/物品关联从业人员(如养殖、收购、批发、售卖等各环节从业人员)开展追踪调查,落实人员、环境、产品/物品监测、检测以及人员预防服药、环境消杀等重点防控工作。

  (3)检验检测。开展腹泻病人、密切接触者、外环境、食品等样本的采集和检测。实验室按《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及相关生物安全要求开展病原菌分离培养及菌株的血清分型。

  (4)疫点、疫区处理。按照《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以及其他有关霍乱防治文件的规定划定疫点、疫区范围,进行疫点、疫区处理;启动疫区内人员腹泻症状监测,及时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带菌者;做好随时消毒、终末消毒、饮用水和环境消毒,加强饮用水、食品及环境的卫生管理,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管理,改善环境卫生,病媒生物进行有效控制;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等。

  (5)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按《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中的有关规定对疫点内全部人员进行登记,询问末次接触后5天内的腹泻史等,并采集肛拭子送检。预防性服药由专家组评估后确定。

  霍乱病例按照就近治疗原则,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院或建有传染病区(病房)的医疗机构收治病例;危重病例应先安排现场抢救,等病情稳定后,再由医护人员陪同送往指定的隔离病房。霍乱病例入院后,大便细菌培养每日1次,在停用抗生素后连续2天大便细菌培养(如无,可采肛拭子)细菌阴性,症状消失,自发病之日起住院隔离已逾7天,可以出院。

  霍乱的诊断应依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断。流行病学史是指生活在霍乱流行区,或发病前5天内到过霍乱流行区,或发病前5天内有饮用生水或进食海(水)产品或其他不洁食物和饮料史,或具有与霍乱患者或带菌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共同暴露史。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霍乱确诊病例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霍乱流行季节指定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通过腹泻门诊,对腹泻病例进行登记、采样和肠道菌的分离培养检测,做到逢泻必登,逢泻必检,发现疑似病例要隔离留院观察。不具备诊断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及时将可疑病例转诊至有条件的医院确诊。医疗机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应按照技术要求规范开展霍乱弧菌检测,严格操作程序,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对霍乱病例应严格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相应消毒、隔离措施,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

  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重点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估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确认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采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要可以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开发区、乡镇、村/社区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必要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施紧急控制措施。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力量参与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疫情通报周边地区。组织开展社区腹泻病例的主动搜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演练,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专家组赴现场组织疫点、疫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查明传染源和传播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与病人可能有传播关系的一般接触者、可能与流行有关的重点职业人群等重点人群监测;指导落实人员、环境、产品/物品监测、检测以及人员预防服药、环境消杀等重点防控工作。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腹泻病人的症状监测,落实逢泻必登、逢泻必检措施,及时发现感染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指导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生物安全管理等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市按照省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和部署,做好全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当疫点内采取的措施均已落实,密切接触者经过粪检和医学观察期,无续发病例或带菌者出现时可予以解除;若有新病例和带菌者出现,则继续做好疫点内各项工作,达到上述要求时再行解除。如无粪检条件,自疫点处理后5天内再无新病例出现时亦可解除。

  疫区的解除应对疫情控制程度、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后,在最后一例病例出现后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发生,确定无再传播和扩散后方可解除。

  当辖区内所有疫点、疫区宣布解除后,方可终止应急响应。由疫情发生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解除区域封锁、确保复工复产复课、保障商业区有序营业,确保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并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疏导,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制定辖区卫生应急功能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正常医疗卫生秩序。

  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尽快查清霍乱疫情的流行病学特征,追踪暴发来源及传播方式,对疫情控制措施以及干预效果进行评价。主要指标有罹患率、病死率、样本的病原分离率、菌株的分子分型和基因特征、报告及时率等。

  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据消毒处理正确率、及时率,消毒前后相关指标等,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机构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后续病例的描述、流行病学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效果评估等,并对疫情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疫情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霍乱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例的意识和能力以及诊疗水平。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公共卫生预算经费中安排霍乱疫情防控日常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落实对霍乱疫情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向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申请经费补助;编制霍乱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明细目录,做好消杀药械、救治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应急处置期间,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交通工具开设“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应要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维护好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参加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开展督导检查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照执行,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3年5月9日印发的《襄阳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襄卫发〔2013〕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