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为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相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有确凿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能否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阅读提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财产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一、某村委会于2017年将扶贫资金共计22万元以合作形式向唐某所有的某合作社转款用于养殖。2020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由唐某分五期偿还借款,唐某在偿还6万元后,剩余借款16万元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某村委会诉至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川202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由唐某偿还某村委会本金1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村委会于2022年11月3日申请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一处,该房屋设置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2年12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某尚有案款16000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未履行。
四、2023年2月27日,某村委会认为唐某所欠债务发生在丈夫妻子的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唐某的配偶谢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五、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3)川2021执异19号执行异议裁定,裁定驳回某村委会的异议请求,当事人未提起复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确凿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安岳县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仅针对被执行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可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相关案外人作被执行人,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自然人的配偶或者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规定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2.本案中,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法律上的约束力的(2022)川202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人为唐某,并未确定唐某的妻子谢某承担还款责任。故,某村委会要求追加谢某为(2022)川2021执3277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一定要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自然人的配偶或者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除非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自然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规定,其中对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必须经配偶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规定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代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第二条第三款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第二条 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小两口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可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可以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一定要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仅针对被执行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可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相关案外人作被执行人,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自然人的配偶或者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除非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自然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某村委会称被执行人唐某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丈夫妻子的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规定,其中对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必须经配偶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规定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本案中,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法律上的约束力的(2022)川202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人为唐某,并未确定唐某的妻子谢某承担还款责任。故,某村委会要求追加谢某为(2022)川2021执3277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驳回某村委会要求追加谢某为(2022)川2021执32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21执异19号】
案例1: 上海瑞某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振某化工厂、王某军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111号】
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一定要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某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王某军前妻吴某霞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吴某霞为被执行人,甘肃高院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裁定不予追加,并无不当,上海瑞某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但是,本院驳回上海瑞某的追加请求,并非对王某军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吴某霞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上海瑞某仍能够最终靠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综上,上海瑞某的申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瑞某恒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案例2:石某英、胡某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执监2号】
四川高院认为: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当然,执行程序中不予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并非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债务进行了认定,申请执行人仍能够最终靠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本案中,石某英以案涉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胡某风与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风与温某后来离婚的目的为逃避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温某为被执行人。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依据(2020)川19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及义务人均为胡某风,那么石某英申请追加温某为被执行人的诉求实质为要求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且该人未参与民事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石某英的该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石某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其诉求的法律依据,但上述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与本案事实明显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申诉人石某英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案例3: 库车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新疆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9执复3号】
新疆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复议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明知自己对外有债务,而故意将自己名下的资产转移到吴某珍、吴某缺名下并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与妻子吴某珍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配给妻子为由追加吴某珍、吴某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首先,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被执行人吴某勇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财产分配给妻子、儿子的意见,本案一审判决于2020年作出,二审判决于2021年作出,吴某勇与吴某珍于2019年7月29日在法院调解离婚,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未确定吴某珍、吴某缺为债务人,故复议申请人认为吴某勇故意将财产分配给妻子、儿子,并要求追加吴某珍、吴某缺为被执行人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复议申请人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当追加吴某勇的配偶吴某珍为被执行人的意见,该条规定内容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是指申请执行人离婚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吴某勇为被执行人,不是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人的此项复议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库车彩虹房地产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吴某勇的配偶吴某珍、儿子吴某缺为被执行人的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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