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令赋予建造工程承揽人的一项重要权力,旨在保证承揽人可以及时取得工程款的付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则,承揽人有权就建造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务中,会有承揽人在申述时没有提出就建造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的收效判定也没有承认其享有此项权力的景象。
那么,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在进入到履行程序后,承揽人是否还能建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事例库入库事例《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造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履行监督案》中清晰:
承揽人在审判程序中未建议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代表其当然损失此项权力,其在履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力,人⺠法院亦可结合履行依据裁判内容,并依据相关法令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判别其优先受偿权是否建立。
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归于法令赋予建造工程承揽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务。此项权力依据法令规则而发生,自法定条件成果时建立,只需具有了法定条件,承揽人可不经审判、裁决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建议此项权力。
就本案而言,尽管甘肃某建造集团在申述时未建议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据以履行的天水中院(2016)甘05⺠初33号⺠事判定亦未承认其享有此项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损失此项权力,其在履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力,人⺠法院亦可结合履行依据裁判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则法令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判别其优先受偿权是否建立。
结合(2016)甘05⺠初33号⺠事判定已对工程款债务数额、权力主体等触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别,本案实践仅触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问题,故原裁决就行使期限问题进行检查,并确定甘肃某建造集团在履行程序中可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显着不妥。
综上所述,承揽人在申述时未建议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代表其在履行程序中彻底损失了这一权力。承揽人仍有机会在履行程序中提出优先受偿权的建议,并经过履行法院的检查和保护,完成其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事例库建造运转作业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事例库,严厉按照法令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阅入库相似事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事例对尔后的类案判定将有法定参阅效果。知法遵法,期望咱们我们都能充沛运用法令武器,有用保护本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