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旅游经营者、游客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尤其是明确了“野游”的责任承担问题。
2020年5月31日,朱某欣向某旅游公司购买门票,并于当日参加“摇摆桥”项目。在该项目进行过程中,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摇晃桥面,朱某欣从摆桥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朱某欣左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朱某欣的损伤及目前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朱某欣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摇摆桥”项目具有危险性,某旅游公司作为“摇摆桥”的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项目参与者也应当充分评估案涉项目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某旅游公司虽然设置了提示该项目危险性的警示牌,并采取了裹置软质橡胶等防摔伤、撞伤等保护的方法,但仍未对参与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度摇晃桥面的情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酌定某旅游公司对案涉事故承担80%的责任,朱某欣对案涉事故承担20%的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朱某欣经济损失共计29.9万余元。宣判后,朱某欣、某旅游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9月19日,胡某某到某旅游公司试营业的胡杨林游玩时,租赁景区内的沙滩摩托车骑行,但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告知胡某某禁行路线等安全事项。胡某某在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从断崖处摔落、受伤。胡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详尽地向游客告知需要注意的几点及可能存在的危险,使游客对该旅游项目特别是有几率发生的危险有全面了解。
在胡某某骑行前,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详尽告知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未明确骑行路线,致使胡某某对该项目的潜在危险和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未能充分了解,最终坠崖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28.8万余元。宣判后,某旅游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8月20日,江某卫及其妻徐某仙携家属一行多人至浙江省江山市某景区溯溪郊游,但未购买门票。活动中,徐某仙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江某卫、徐某仙的亲属认为,江某卫、徐某仙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没办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仙一行未购票私自进入景区,未与经营、管理事发景区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从公安机关勘验记录以及现场查勘情况看,徐某仙的坠亡地点位于溪谷险要、人迹罕至之处,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未设立禁止区域的情形。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宋某琳、吕某琪前往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当晚,三人使用了燃气炉并燃放仙女棒玩耍。随后,晋某站到观景平台的阶梯处点燃其携带的“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给宋某琳、吕某琪观看,造成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
经委托认定,植被修复工程总投资为14万余元,评估费用3万元。经鉴定,此次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约为3.8万余元,鉴定费用2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晋某等三人具有违规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联络,其间未相互提醒、制止,进而引发山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考虑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吕某琪、宋某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晋某等三人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万余元一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中晋某承担60%,吕某琪、宋某琳各承担20%。宣判后,晋某等三人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