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解读】中资企业出海之美国实务指南(十)——美国民事诉讼程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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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解读】中资企业出海之美国实务指南(十)——美国民事诉讼程序要点

2025-03-18 热点动态

  美国作为英美法体系国家,以判例法是其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联邦法与州法并行的特征,诉讼法领域同样如此。同时其主要涵盖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两大分支,各自有独特的运行机制。

  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国会授权立法制定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RCP”)。该规则对各州民事诉讼法产生重大影响,当前多数州的民事诉讼法依照此规则制定,成为美国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法范例。正是这样独特且复杂的美国诉讼体系,造就了极具挑战性的诉讼环境,本文将以民事诉讼为例进行讲解。

  在正式起诉前,美国律师一般会向被告发送一份正式的律师函,即Demand Letter。律师函中会陈述基本案情事实,法律依据与原告诉求,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则双方能够最终靠发送律师函启动谈判,从而使矛盾高效解决。若非上面讲述的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对方不予答复,则会启动立案程序。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民事诉讼从原告把诉状提交给法院时开始。”联邦诉讼规则要求诉状包含以下内容:(1)简述法院享有管辖权的理由;(2)简短和清晰地陈述有关诉讼请求,表明其有权获得救济(内容应足以通知被告诉讼主张以及引发诉讼主张的事由);(3)提出救济请求。与此同时,原告需要支付法定的立案费用,这是诉讼得以开启的必要条件。

  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一般只要没有格式上的错误,法院都会予以立案并发出传票(summons),进入执行送达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而非法院)需在起诉状登记后的120天内向被告送达诉讼书状,又称诉讼通知,通常包括起诉状和传票。

  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应自送达完成后一定期限内(联邦法院系统是21天,加州的州法院系统是30天)提起动议或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被告可以基于诉讼规则第12条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motion to dismiss)。若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动议或提交答辩状,原告可提请书记员将被告列为缺席,经批准能做出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

  证据开示的基本含义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目的是保证诉讼双方对对方所掌握的信息知道,避免证据突袭,与其有关的内容主要规定在《联邦诉讼规则》第26条至37条中。

  根据《联邦诉讼规则》第26条(b)款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事项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能够直接进行开示,包括书面材料的存在、种类、性质、保管、条件以及地点,或任何事项,以及掌握有关信息的主体身份以及地点。该款还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命令对任何与诉讼主题有关的事项做开示。但请求证据开示的一方无权要求开示以下相关文件或信息:(1)受特权保护的信息(Privileged Information);(2)工作文件(Work Product)。

  (1)笔录证言(Depositions),即证人在法庭外宣誓后对律师提问(口头或书面)的回答。这有助于提前究案件的细节、知晓证人证言、固定陈述并评估可信度;

  (2)询问书(Interrogatories),是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或相关第三方提出系列问题,被问方需在约30天内书面作答。询问书的回复是要宣誓的,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它们可在法庭上被采纳;

  (3)要求提供文件和物品(Request for Production),是允许一方让另一方提供如合同、邮件、实物等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材料,被要求方要按时提供或说明缘由,有利于还原事实并挖掘新线)要求承认(Requests for Admission)。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已经掌握了用以支撑其诉讼主张所需的证据,只要将所述证据纳入记录。要求承认就能做到这一点,它能够让双方当事人提前知晓哪些事实会被承认、哪些会被否认,从而有助于缩小案件中的争议点范围。当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开示请求提出异议。

  (5)在涉及人身伤害等案件时,一方可要求对另一方的身体或精神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Request to Inspect),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检查范围与方式依案而定,目的是获取客观证据以评估伤害赔偿范围与确定责任等。

  (6)传票(Subpoenas)也是向非当事人获取证据的一种手段,它本质上是一种强制非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强制证人作证的法律命令。

  美国庭前会议系民事诉讼关键环节。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去参加了,梳理案件程序性事务,确定关键争议焦点以增强庭审针对性,商讨证据展示之方式、范围与时间安排,保障双方对证据充分知悉,着重探讨和解可行性,探寻利益平衡点以规避冗长庭审,保障庭审有序高效推进,提升司法效率与公正性。

  若审前会议未能促成和解,案件则进入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由陪审团和/或法官审理争议焦点并作出判决的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诉讼中,陪审团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对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首先是陪审团的遴选,要从候选名单中通过询问等方式挑选出合适的陪审员以确保其公正性与代表性。案件开庭后,法官先就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初步说明,接着双方律师依次进行开场陈述,阐述己方主张与案件大致情况。之后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双方传唤证人并进行交叉询问,证人证言及各类证据在此过程中得以呈现,陪审员聆听并观察。双方律师再进行结案陈词,总结并强调己方观点。

  庭审所有环节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提起动议,申请法庭将案件作为法律事项判决,如果该动议被法庭同意,则法院就会裁决解散涉案陪审团,并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未提出该动议或动议遭否决,则法官就法律事项向陪审团提供指导,告知其法律要点与裁决职责,陪审团退席商讨并裁定案件事实。其裁决结果通常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具有决定性作用。

  判决是审判的最终结论,标志着案件经过严谨的审理程序后得出的结论。审判结束后,法院会把判决内容记录在案,明确表明哪方胜诉、哪方败诉,以及胜诉方应得的救济,例如经济赔偿的具体金额、是否有行为禁制或需履行特定任务等,以此确定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不是所有当事人都认可判决结果。如有一方不服,依法可上诉。不服的一方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初审法院书记官提交上诉通知,通常判决后30天内完成。上诉制度是为保障司法公正,让当事人能对可能有误或不公的判决申诉,使上级法院重新审查案件。

  除了判决和上诉解决纠纷外,还有和解方式。和解让双方有更多自主性和灵活性,他们在诉讼任何阶段都能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法院干预。双方也可请求司法和解会议(Judicial Settlement Conference,JSC),利用法院提供的中立环境沟通协商,或者聘请私人调解员来调解矛盾。一旦和解成功,案件就被驳回。这样双方能高效、和谐地解决争议,节省司法资源,避开漫长上诉过程,让当事人尽快摆脱诉讼压力。

  在跨国商业格局下,中国企业置身其中所面临的挑战更为突出。美国与中国在法律文化层面存在非常明显差异,前者深受普通法传统熏陶,注重判例与程序正义的长期演进,而后者扎根于大陆法系理念,强调成文法的系统性与权威性。这种差异延伸至诉讼程序,从诉答程序的规则细节、证据开示环节的严苛要求,到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皆大相径庭。在法律救济途径方面,美国的禁令制度、惩罚性赔偿机制等亦与中国的救济体系有着本质区别,这些差异无疑给中国赴美企业的商业成功带来诸多潜在风险与阻碍。

  鉴于此,对于计划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对美国诉讼体系核心要素与基本框架的深入理解与精准把握尤为关键。这将有利于了解美国诉讼程序的要点,为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商业运营与法律风险防控提供有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