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不起诉人而言,涉案财物被妥善处置是合法财产权得到保障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不起诉案件中要不要追缴没收涉案财物由检察机关来提出意见,但具体的标准在相关规定中尚未详细列明。作者觉得,对涉案财物的追缴一般应以成立犯罪为前提,所以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应视情况谨慎处理。
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涉案财物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应退回公安机关,作为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物证保存更为适宜。因为存疑不起诉只是因证据不足暂时作出的决定,后续如果有新的证据可能会重新再启动侦查程序,这些物证对于后续的侦查工作可能具备极其重大作用。
不起诉案件中的违禁品,应当予以收缴,不能随意返还给被不起诉人。比如,在一些涉及暴力犯罪的案件中,扣押的管制刀具等物品就需要按此规定处理。不起诉案件中的违法来得到的收益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或者工具应当予以追缴。嫌疑犯的行为虽未被最终起诉,但对于犯罪目的的衍生物和犯罪的促进物仍然有追缴、没收的必要。如果是因嫌疑犯死亡而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这类案件刑诉法设置了特定程序追缴其违法来得到的。而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返还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