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收到福建省财政厅转来的《举报函》,称你公司在2018年承担福建省粮食系统下属单位(“米业公司”)股权转让评估业务过程中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闽武夷评资〔2020〕A1028号)为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2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监督〔2024〕10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4年10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在2018年承担福建省粮食系统下属单位(“米业公司”)股权转让评估业务过程中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闽武夷评资〔2020〕A1028号)为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2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23)闽01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你公司关于资产评定估计事项调查反馈报告及你公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傅金水《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技术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做监督,未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出具了虚假评估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情形。
1.关于你公司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2023)闽0124刑初54号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记载‘2022年5月12日傅金水被闽清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闽武夷评资〔2020〕A1028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出具日是2020年3月17日,出报告日至被发现日已超过二年。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三十六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贵局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经查,你公司出具闽武夷评资〔2020〕A1028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闽清县公安局接到福州市公安局交办单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闽清县公安局《关于福州市财政局协助调查的复函》(梅公函〔2024〕169号)及闽武夷评资〔2020〕A1028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予以证明。
2.现有的事实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你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故对你公司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条,《资产评定估计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条、第七十一条、《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财规〔2023〕30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资产评定估计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000块钱,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三倍罚款(90000块钱)。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