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因妻子涉嫌刑事犯罪,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律所指派韩律师担任原告妻子案件的辩护人,委托期限为侦查、起诉、一审阶段,委托费用为20000元。随后,王某向该律所支付了委托费20000元。
随后,上海某咨询公司(韩律师时任法定代表人)与王某签订《法律咨询合同》,约定该咨询公司为王某提供法律咨询、办理其妻取保候审事宜,费用50000元;若办不出取保候审,费用退还。随后,王某向韩律师支付了服务费50000元。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今年6月,王某诉讼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咨询公司签订的《法律咨询合同》无效,并要求咨询公司及韩律师共同返还服务费50000元。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律所签订《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约定代理权限为侦查、起诉、一审;又与咨询公司签订《法律咨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取保候审事宜。该两份合同服务内容有所混同。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代理资格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资格的主体范围有明确限定,根据相关规定,咨询公司显不具备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资格。《法律咨询合同》所约定的取保候审事宜必须以韩律师身份基于履行《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方能实现。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规范刑事案件代理和收费,维护刑事诉讼司法秩序,我国明文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法律咨询合同》中关于“如没办法办理取保候审,费用退还”之内容,属风险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其他证据,上海奉贤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法律咨询合同》无效,咨询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退还王某服务费50000元。
本案中,王某为其妻子涉嫌刑事犯罪一案,除与律所签订《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以外,还特别就办理取保候审事宜与作为普通商业公司的咨询公司签订《法律咨询合同》。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法律咨询合同》的效力认定。首先,该《法律咨询合同》的内容已被《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所包含,且合同目的不依托《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的律师身份没办法实现。相较服务内容更多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收费金额仅为20000元,而原告为一般法律咨询又支出50000元亦不符常理。
其次,本案中的《法律咨询合同》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扰乱社会公共利益。若认定该合同有效,将不利于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业务行为,不利于有关规定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扰乱司法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律师朋友们也要注意,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切莫因小失大,损害自身执业形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嫌疑犯、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以外,还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第九十五条 嫌疑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 凡本网注明“来源:消费日报网” 的全部作品,版权均属于消费日报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消费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消费日报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加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线. 任何单位或个人觉得消费日报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消费日报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对应措施。
4. 消费日报网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5. 基于技术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因用户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消费日报网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