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利于合伙公司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相关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合伙在许多场合,可能并不成立合伙组织实体或设立合伙企业,仅基于合伙协议对外进行某项民商事活动。当产生合伙债权债务时,因没有存在合伙企业或合伙组织形态的经济实体,只能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主体,进行应诉或起诉。此时,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当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应将起诉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合伙企业分为纯正合伙企业和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们国家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当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亦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或起诉,这殊无疑义。
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清楚交易的条件,特别是对还款日期要明确约定,不能是任何弹性的规定。例如,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客户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完,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所以,签订合同时还款日期与付款条件一定要约定明确,防止扯皮。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进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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