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通大众与政府之间交流交流途径,由政府建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业途径,是一致受理大众诉求并和谐、催促处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实行法定责任过程中针对特定恳求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受理企业和大众诉求、答复一般性咨询,不替代部分功能,部分按责任分工处理相关事务、施行监管法律和应急处置等对大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归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归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规模。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45号。
再审恳求人董某某因诉被恳求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岸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行终1167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董某某恳求再审称,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法律局未作出处置决议,亦未出具书面盖章的不予处置决议,归于未实行法定责任;“处理状况”未针对恳求人告发的特定时间段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作出点评,其内容不具处置性,且程序严重违法,归于无效行为,不能证明行政机关已履职;恳求人恳求复议契合法律规则。恳求依法支撑恳求人的再审恳求。
本院经检查以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疏通大众与政府之间交流交流途径,由政府建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业途径,是一致受理大众诉求并和谐、催促处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实行法定责任过程中针对特定恳求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渐优化当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热线担任受理企业和大众诉求、答复一般性咨询,不替代部分功能,部分按责任分工处理相关事务、施行监管法律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董某某于2021年9月6日晚22时许经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方法投诉违法夜间施工行为,市民热线日上传了处理成果,并于9月8日经过市民热线对董某某进行了回访测评,满意度处显现“短信未点评”。但该投诉告发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详细行政机关提出履责恳求,12345途径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该以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途径对大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归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归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规模。因而,江岸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议驳回董某某的行政复议恳求,尽管理由不精确,但成果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定驳回董某某的诉讼恳求,二审法院予以保持,并无不当。
综上,董某某的再审恳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则的景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说》榜首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则,裁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