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法令威望、实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躲避履行、抵抗履行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期被履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则》,嫩江市人民法院将定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履行人揭露曝光,并归入失期被履行人名单库,依法对其进行信誉惩戒。除依法约束其乘坐飞机、高铁、住宿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出入境及旅行休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外,各相关单位可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在政府收购、招标招标、行政批阅、政府扶持、融资借款、市场准入、资质认证、国家单位和金融单位任职、入伍入党、公务员应考、职务提升等方面,对失期被履行人予以约束和惩戒。对仍不履行义务的,本院还将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执违法的,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期望相关失期被履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欢迎社会公众活跃告发失期被履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及其人身下落和产业头绪。
以上名单信息以全国法院失期被履行人名单信息发布与查询渠道为准,到发布时刻,以上被履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嫩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