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农安法院: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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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庭!农安法院:不可

2025-03-12 经典案例

  据悉,2023年2月,被告刘某向朋友王某告贷,许诺一个星期内归还结束。告贷到期后,王某屡次敦促还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规则法律文书。但刘某态度强硬地表明晰自己现在没有钱,无法归还,并表明:“我就不去,你们能拿我怎么样”。

  开庭当天,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刘某拒不到庭,视为抛弃争辩及质证权力,在查清案子现实后,法院对其作出缺席判定,判令被告刘某于判定收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

  法官介绍,缺席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时,法院依法作出判定。缺席判定与当事人一起到庭的对席判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241条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如期开庭或许持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两边的诉辩理由以及现已提交的根据及其他诉讼资料来审理后,能够依法缺席判定。”

  由此可知,被告缺席并不影响法院依法审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抛弃争辩、举证、质证的权力,法院能够根据当事人供给的根据及查明的现实依法作出裁判。

  法官提示,因而,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在法庭争辩、质证、争辩等环节中充沛宣布自己的定见,提交相应的根据,才干愈加有助于法院查明现实,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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