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 ESG工作体系,逐步加强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自愿披露 ESG报告。
第二章 ESG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ESG理念,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全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共同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建立与职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第十三条 公司持续完善 ESG工作机制,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中药产业和绿色低碳发展,增强企业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持续引领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 ESG管理体系,对 ESG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为 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确定公司 ESG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审议和批准 ESG管理制度、ESG报告,决策 ESG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 ESG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阅公司 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 ESG管理领导工作组,为 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ESG管理领导工作组的具体职能如下:(一)主要研究、分析和评估 ESG等相关事项;(二)指导 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报告的编制工作等。ESG管理领导工作组下设具体工作执行小组,作为 ESG事宜的执行单位,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具体负责和执行相关 ESG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为 ESG工作配合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根据年度 ESG报告编制要求提交相关工作目标进度及主要举措;(二)建立完善 ESG相关专项管理办法;(三)执行 ESG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四)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 ESG需求;(五)配合 ESG信息收集工作,提交相关信息;(六)配合参与公司 ESG宣贯、培训等活动;(七)其他与 ESG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与投资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ESG管理领导工作组研究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全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科技创新、管理提升等手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方案的管理方案落实情况和环保目标、指标实现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环境数据进行统计收集、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有效处理,降低公司生产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提倡员工爱护环境,改善环境,不断增强公司和员工的环保意识,开展绿色环保培训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
第五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积极回报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制定并适时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设专人负责接待境内外投资者来电、来访。建立常态化业绩说明会机制,积极创造各种交流渠道,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状况。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和客户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产品特点,制定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售后服务等,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严格按照公司质量体系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产品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识别、选择、评估、管理供应商,并通过供应链的环境风险管理及社会风险管理确保整体供应链符合公司的环境职责及社会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顺畅的客户沟通渠道,以确保能够及时了解客户需求,解决客户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建立客户满意度测评机制,了解客户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整体满意度,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改进提供依据,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第七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保护及尊重妇女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人才引进管理制度,有序、规范化管理招聘流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任何符合职位要求的应聘者均有机会获得平等的面试机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十九条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多元化沟通渠道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第五十条 建立员工培训体系,明确人才发展目标,培训计划及培训实施方案,确保人才培养的系统性和持续性;建立公平、公正的晋升体系,明确员工发展路线,岗位晋升条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人才吸引力。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八章 安全生产与运营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法律制定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经常性检查维护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进行消防演习、安全培训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事故应急预警和报告机制,建立专门的应急指挥部门,配备专业队伍和必要的专业器材等,确保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预定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理,尽快消除事故产生的影响,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安全生产会议、检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关键岗位需通过培训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培训教育,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和员工安全素质。
第九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利益,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发展。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跟踪慈善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及运行情况,保证受赠方按照项目计划及公司的要求使用捐赠款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第十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六十二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 ESG报告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和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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