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不仅是法院审判程序的重要环节和核心阶段,也是体现诉讼代理人专业能力、检验庭前准备情况的重要环节。开庭前,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需要做哪些准备?一起来听听法官们的建议↓
在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如果未按期参加庭审,原告一方可能会被按撤诉处理,被告一方可能会被按缺席审理。因此,在收悉法院送达的材料后,原、被告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应仔细阅读传票上载明的开庭时间、开庭方式、开庭地点以及其上注明的承办法官联系方式,合理的安排时间,提前到庭等候,确保按时参与庭审。
此外,对于可能会影响按时到庭的常见因素如堵车、寻找停车位、排队等待安检等,应提前做好安排,以免这些状况影响按时到庭。在遭遇特殊情况比如交通事故、身体不适时,也应通过打电话、微法院留言等方式第一时间联系法官并告知情况。如果参与的是在线庭审,提前找到网络信号稳定、周围环境相对安静的合适场所,准时进入在线庭审。
不管是现场庭审还是在线庭审,都需要重视和遵守司法礼仪和庭审秩序,做到文明着装、仪表整洁、秩序井然。
诉讼请求是原告根据事实和理由希望能够通过诉讼活动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庭前需要熟悉案件的相关事实,找准法律依据和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明确无歧义,如诉请赔礼道歉的案件,需明确具体的履行方式,否则法院无法有明确的目的性地作出具体判决。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享有不同的权利主张的情况下,如乘客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司机违章发生意外事故并受伤的,此时其可依据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主张违约赔偿,也可向公交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此时原告应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作出选择,而不能把这样的一个问题抛给法官,由法官作出决定。
法官在开庭过程中通常精神高度集中,希望在有限的时间里查清事实并听取各方观点,同时确保庭审效率,所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以便针对法庭当庭询问或对方质询时可以从容应对,比如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若主张了误工费,代理人应充分了解当事人受伤前的工作、收入情况和伤后的实际减少情况,并提前调取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说明。
证据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材料,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毕竟法官并非纠纷的亲历者,其对纠纷事实的确认只可以通过在案证据进行还原,由此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是不是有偏差、偏差的大小,都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程序紧密关联。故各方都需要重视证据的搜集、整理、归纳,按时提交法院。举证必须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伪造证据、销毁证据、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等等,一旦被法院查实,会被严肃处理。为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程序公正,防止证据“突袭”,《民事诉讼法》通过举证期限、证据失权等制度设置,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加以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约束和规范,明确当事人应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一些当事人往往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而是在庭审中直接提交证据,这种搞证据“突袭”的行为会打乱庭审的节奏,严重影响案件审理进程。
当事人若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定是不是延长以及具体延长期限。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即为逾期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其举证情况可能会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或者即使采纳该证据但仍予以训诫、罚款等,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
目录清晰、证明要点归纳简明扼要的证据清单,不但可以体现诉讼代理人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专业水准,也能让对方当事人和法官一目了然,既有利于对方当事人进行快速质证,更有助于法官快速厘清案件争议焦点,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从而极大的提升庭审的效率。尤其是在证据数量较多、体量较大的情况下,证据清单尤为必要。
一份规范的证据清单,目录中应当列明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等项目,如果是多份证据证明一项事实的,也可以将其归为一组,按组举证。证据名称中应简要涵盖一些重要要素,比如聊天记录,应注明聊天的主体和时间,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和内容,证明对象和内容则尽可能进行归纳。如提交的是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则要提前与法院联系,了解是不是具备当庭播放的条件,如无法当庭播放或时间比较久,则应做好沟通、尽早提交,由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提供别的设备提前阅看。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审理前准备的相关联的内容及程序,其中对于当事人若干申请事项的处理,是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比如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申请司法鉴定,申请追加诉讼参与人等。
为提高审判效率,当事人应尽量在庭前及时提交,以便法院在庭审前及时作出处理。
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证据。当事人就相关事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问题:首先,需要寻找适格证人,比如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证人一定要能准确表达意思,此外证人应当尽可能的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次,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且申请书上需写明证人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再次,如果证人主张出庭作证费用的,申请一方应先行垫付,或者根据法院的通知进行预缴。
若委托他人参加诉讼的,应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信息、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以及授权事项范围。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提供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公函、律师证或工作证;委托近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委托工作人员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记录等工作证明;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需提交有关组织推荐函。
无论是原告的起诉还是被告的应诉,均应建立在事实和诚信基础上,管辖异议、申请回避都是当事人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但权利的行使需合法合理,当事人以此为由拖延诉讼、滥用诉讼技巧等,可能会起适得其反的效果。
管辖权异议需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对存在多起类案的情况下,如已经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过处理,被告在其他案件中再次提出,会被法院认定滥用管辖权异议而不予审查,甚至予以处罚。
回避申请应尽量在庭前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以便法院能在庭审前及时作出处理。当事人提交回避申请时需要说明具体理由,如果虚构回避事由,或者诬陷法官,可能会因妨碍诉讼受到司法惩戒。
法官能否查明案件事实,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受制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能力和技巧。被告在收到诉讼材料后,首先要注意原告所诉是否属实、自己是不是为适格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虽然法律未要求被告一定要提交书面答辩状,但被告针对原告的主张提交一份有效的答辩状,并搜集提供对应证据加以证明,有助于法官快速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尤其是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能够使双方更加有效地挖掘争议焦点并作出进一步应对。此外,反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可以在开庭前提交反诉状,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提出,但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在搜集证据、提交答辩状的过程中,有必要基于案情尽早决定是不是提起反诉,以便开庭时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调解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解决方法,也是案件处理必经的环节。调解结案不但可以快速有效化解纠纷,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诉累,达到双赢效果。调解贯穿整个庭审过程,法官通常会在庭前或者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对于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应在庭前最大限度地考虑并准备好方案,不浪费法院主持下与对方面对面沟通协商的机会。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接受调解,也可以让法官直接开庭审理并尽快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