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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 车主跳楼逃生致残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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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 车主跳楼逃生致残 法院这样判

2024-10-11 专业活动

  电瓶车入户充电,一不小心大祸临头;9岁“骑手”飙电动自行车,导致路人被撞倒地;电动车违规改装超速行驶,更是害人又害己。血泪教训令人扼腕,本期案例聚焦电动车安全领域,揭露日常出行中的致命隐患。

  当前,电动车乱象频出,对于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在多宗案件审理中挖出电瓶车行业“潜规则”,并针对有关问题发出司法建议。

  黄叔为了生活便利,在速速自行车店买了辆电瓶车,还要求车店更换了一款功率较大的电池,电机保质期一年,电池保质期半年。

  谁承想,一天夜里,黄叔居住的出租屋一楼着火了,火势凶猛让人不敢靠近。黄叔和三名住户被困。情急之下,他们只能边报警边跑向三楼天台躲避。

  眼瞅着大火逼近,四人一咬牙,从三楼跳往隔壁楼二楼阳台逃生,虽捡回一条命,但都不同程度受伤。而黄叔多处骨折,法医判定为九级伤残。

  原来,起火的是黄叔那辆电动车,由于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火灾烧毁了黄叔的缝纫机设备、电动车、布料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还殃及了建筑门窗、墙面等,损失惨重。此时距离黄叔买车还不到四个月。

  于是,黄叔将速速自行车店和电动车的生产公司小立新能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26380元、财产损失费60900元、人身损害损失366460.5元及鉴定费3948元。

  结果:番禺法院认定黄叔将电瓶车放在室内彻夜充电,并在起火后采取错误的逃生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70%责任;而速速自行车店违规更换涉案电瓶车原装电池,应承担30%责任。

  当事人黄叔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关于黄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并最终判决速速自行车店向黄叔赔偿103302.61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因用户将电动车电池带进电梯及室内,充电不当导致发生电池爆炸起火引发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本案中,黄叔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家中彻夜充电无人看管,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火灾发生后,黄叔未能及时扑灭火灾或正确疏散人员逃离火灾现场,在火情仅限于1楼且面积不大的情况下,从3楼跳到对面2楼导致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速速自行车店作为销售方,非法更换原装电池,其销售的电瓶车应认定存在缺陷,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为避免火灾发生,广大市民应购买使用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严禁室内充电,保持充电环境通风,合理控制充电时间,加强日常自查自控,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某天早晨,未满10岁的诚诚无证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行驶在路上,而他的双胞胎哥哥,则坐在了爸爸好友王某的电动车后座上,两辆车在街上玩起了追逐竞驶。

  诚诚兴奋极了,不时回头跟哥哥嬉戏笑闹,却没留意路面情况,结果诚诚的电动车撞上了与前方同向靠右步行的赵某,造成赵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出示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认定书认定:诚诚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

  赵某受伤不轻,入院治疗7天经医院诊断为小腿挤压伤、皮肤裂伤及四肢腰骶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建议出院后全休一月,住院期间陪护一名。

  出院后,赵某想着自己因为这次意外花了不少钱,还耽误了不少工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诚诚与其父亲共同赔偿医疗费、护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653.51元。

  结果:番禺法院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认为,诚诚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事实清楚。结合交警部门认定的当事人道路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过错,诚诚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由于诚诚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亲陈某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6月11日,番禺法院判决陈应向赵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755.55元。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随着电瓶车的普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学及出行的现象日益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瓶车必须年满16周岁。相较于普通自行车而言,电瓶车的速度要快得多,驾驶难度相比来说较高。而未成年人缺乏生活经验及行为控制能力,其应变能力不成熟、对路况了解少、危险感知能力弱、操作熟练程度低,又喜爱刺激和冒险,甚至伴随着横穿道路、高速行驶、追逐竞驶等危险情形,如遇到紧急状况,不能及时做出正确判断,易造成没有办法挽回的后果。

  法官提醒,当前正值暑假期间,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和监管监护职责,切勿贪图方便纵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同时也加强对其日常教育和管理,培养小孩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某日,陈某驾驶着电瓶车在街道疾驰。突然,他与徐某意外相撞,徐某不幸离世。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

  要知道,依照国家规定的电瓶车标准,电瓶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那么陈某的电动车为何跑出了标准速度的两倍多?

  原来,陈某在车行购车后,车行对这台车进行了限速解码操作,造成车辆严重质量缺陷。

  根据车行工作人员陈述,厂商在出厂环节就为车辆改装预留“后门”,并提供专用的控制器、解码器,有的销售商按照每个客户要求进行违规改装。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慢慢的变成了电瓶车行业的潜规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法官说法:据数据统计,广州全市电瓶车日均出行量685万人次,占全方式出行比例14.7%。法官表示,这些改装、超标电瓶车混在其中,对于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据不完全统计,天河区2024年第一季度涉电瓶车事故警情就有5000余宗,约占总事故警情的21%。

  按照工作要求,天河法院决定对近年来涉电瓶车引发的各类案件进行梳理,归纳此类案件存在的共性社会治理问题。

  例如,为迎合市场需求,电瓶车产销环节均存在违法改装行为,“现买现改””上牌再改”等销售模式都会存在;改装不仅针对限速解码,还有更换大功率非标电池等,易引发火灾事故;超标电瓶车车速快、质量重、冲击力强,但制动和安全性能差,产生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

  一项项问题从各类案件中抽离、归纳出来,“加装智能定位等功能,及时跟踪监测车辆信息”。“增设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脚踏及电压等核心指标的防篡改程序”。“督促销售门店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等4份系列司法建议被发往案涉公司和相关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

  在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地区的市监局后续反馈,截至目前已开展联合检查4次、查扣非法超标电动车4批次,在辖区内形成电瓶车质量安全监管打击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