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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 “瞒天过海”令妻子背上巨额债务法院判了!|明镜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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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 “瞒天过海”令妻子背上巨额债务法院判了!|明镜天法

2024-10-07 专业活动

  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闹离婚时,有人反悔了,搞了点“小动作”……天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婆婆向外省某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购房借款,儿子借“妻子在上海工作”之便替她“拦截”了全部诉讼材料,导致妻子“无端”背上了250万元的债务。妻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累缠身,两地奔波“跑断了腿”。

  小雨(妻子、前妻化名)与小刚(丈夫、前夫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双方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一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

  2017年1月,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恋情,爆发激烈冲突, 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就在小雨与小刚二人闹离婚期间,小雨婆婆苏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万余元及利息135万余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蒙在鼓里的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慢慢的变成了了另案的被告。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借贷案件中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婆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了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有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雨认为,苏某与小刚母子二人为了在离婚纠纷中少分一部分财产给她,便虚构事实,这导致她不得不多次前往外省维权,产生大量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身心饱受折磨,小刚母子二人应该向她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276457.3元。

  苏某和小刚则认为,二人从未串通虚构债务,法院因小刚的行为妨碍司法秩序而对他罚款,而小刚的行为与苏某无关,苏某并没有伪造证据;在两人离婚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认为小刚有伪造债务的行为,故在小雨与小刚之间按照6:4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小刚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应再加重赔偿责任。

  天河法院鲁肖法官认为,应精准把握以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和滥用诉讼权利之间的界限。

  小刚刻意隐瞒小雨正确的联系方式,私自签收小雨的诉讼材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小雨在该案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后续维权成本的增加。虽然小刚的该行为已被法院处罚5万元,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已经受到了公权力和私财产上的分别惩罚,但并未涵盖小雨全部合理损失的范畴,故小刚应当对小雨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苏某此前确曾转账给小刚,在儿子儿媳面临婚姻危机之时,其选择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款项,要求认定钱款实为借贷性质,此举虽不利家庭和谐,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对发回重审后一审和二审的应诉,均是基于苏某合法诉权衍生出来的相应活动,虽确实会给小雨带来烦扰,但尚在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利的范畴内。此外,法院并未认定苏某有妨碍民事诉讼的共同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构成虚假诉讼,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如前所述,小雨的侵权损失应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额外增加的原审后上诉二审的诉讼活动支出,律师费并不属于必然的诉讼支出,法院不予支持。就具体数额而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后经历了多个诉讼环节,且该案与离婚案的诉争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难以将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予以单独剥离。故法院根据诉讼律师费用一般标准,结合小雨在客观上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并考虑对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遵循,最终酌定损失数额为30000元。

  经天河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雨30000元,驳回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雨和小刚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行情报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离婚诉讼案件中,为达到自己多分配或对方少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有伪造证据、虚构共同债务等行为的,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方的行为构成对对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则应当对对方承担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当事人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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