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仲裁机构认定其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而提起诉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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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仲裁机构认定其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而提起诉讼的处理

2025-02-28 专业活动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査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J399号)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诉讼,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法定期间届满之次日仲裁裁决生效,所涉的劳动争=议至此完成处理。若当事人就同样的事项再次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裁定、决定或通知的形式不予受理后,当事人在15日期间内又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审查此次讼争事项与已生效仲裁裁决所处理的劳动争议事项是否相同。若属I于同一事项,虽然人民法院对该事项并未进行过审理,但该事项已经被生效的仲议裁裁决处理完毕,已经经过了一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基于对生效仲裁裁决效—力的尊重,不可再次启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故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若经审查后发现,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又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则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于蒙:《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5~56页。